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后是否会出现良性违宪的问题,这个问题今天又浮现出来,需要认真对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和战略谋划,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良法善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战略特征,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在我国,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前后衔接、相互依存、环环相扣,共同构成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第二、实质结果上的平等,即族群从结果意义上实际获得对应的文化、经济与社会权利。
含有一定容忍度的法治,既不盲目鼓励某一类民族行为的扩张,也不冒然对某一类民族行为进行打击,但强调各民族自身文化、风俗、宗教信仰中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允许那些不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民族文化与行为方式的存在。虽然民族文化的自觉与认同是提升各民族内生凝聚力的重要机制,但这种文化的自觉与认同本身需要外在的或者内生的力量加以推动,并且具有潜在极端化的倾向与危险。[2]陈仲:《论法治文化的作用机理》,《河北学刊》2011年第2期。但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全球一体化国际交往的加深,为国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甚至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展现自身民族文化、谋求促进本民族发展的国际机制同时,也使得少数民族成员有了更多的渠道受到发达国家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和影响,而其中民族问题上的一些错误观念也急速扩大其影响力,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在民族权益意识上阀值虚高,甚至发展为民族分裂主义。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只是确保了权益分配领域的机会平等,而没有真正关切到,在机会面前抓住机会的竞争能力以及在具备这种竞争能力之后实际上因竞争而得到的资源。如果以权利保护作为法治资源整合机制之最终目的,那么这种资源整合后的结果就是公民权利一体保护与少数民族权利特殊保护的并行不悖。
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价值观念和规范准则的确认和释放,获得认同与支持,成为受到各民族成员广泛接受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资源整合机制。这种特殊性从大的方面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成员享有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扶持的权利。就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民族经济而言,虽然发展水平不一、特色各异,但总的发展方向都在于实现各民族经济的现代转型,提高本民族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在形式与实质的共同关切之下,达成一种法治时代的新共识。
反过来,这种法权意识的提升,又会提高该民族地区的文明程度以及现代化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9]宋海彬、徐仁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哲学思考》,谢晖等主编:《民间法》第15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同时,又要通过带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支撑力量的司法判决,将法律内在的价值释放给族群,向民族地区灌输特定美好社会的理念,为其本身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并预测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提供了一种安排和预期,来指引族群迈向可欲的方向。[18]周少青:《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世界民族》2011年第5期。
法治在民族问题上的资源整合和利益调整作用有两个基本面向:第一,法律规范具有反映各民族特定利益需求基础上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民族间的资源整合和利益调整提供规范依据。法治有两个彼此相连的基本目标:个体性的权利保障和社会性的实质公平,为此也就决定了法治的重心在于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作为和不作为。
由于教育、经济、语言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在同汉民族进行市场化竞争时,往往由于竞争力的悬殊而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虽然不是形式平等造成的,却常常会演化为一种变相形式意义上的族群歧视,如果矛盾升级,甚至会导致社会持续的不稳定。不仅如此,法治对于民族资源的整合和民族利益的调整始终是与其权威机制为依托的,既有打击、震慑的对象领域,也有保障正当权益、引领多元文化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宽容与团结的重要价值。
另一方面,法治又是以一种人文关怀的视角对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境遇给予关照,以一种差异化的标准注重实质意义上的公正,除了给予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权利资源倾斜以外,还允许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加以实施。也正是因为一般意义的存在,而在对待公民时,其是超越于个体特殊性意义的存在,排除了宗教、文化、民族等多因素的考量,力图建构人观念的一般性对待,强调一种中性之人理论下的人人平等式的形式法治。法治环境的营造是提升少数民族地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在民族事务治理上,法治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要求,而且也有特殊语境下的灵活变通。离开国与国的联系,离开国际国内的民族交往,完全拒绝国内少数民族参与国际民族交流互动,无疑会造成国内民族发展与民族权利保障受到不应有的限制。没有理由认为汉民族可以旗帜鲜明地现代化,而一旦提及少数民族的现代化,似乎就是和该民族传统文化、民族个性的保持相对立的东西。
任何民族成员都首先作为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国家认同是维系国民统一的国家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法治作为具有现代文明属性诸多优势的资源整合-利益分配机制,从民族问题层面来看,其重大社会价值就在于凝聚和巩固民族共识。
[16][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5年。其三,切实推动由民族法制迈向民族法治的重大转换,积极拓展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空间,打破法律实施工作滞后于民族交往需求的局面。
双重身份认同下的法治不仅仅强调将少数民族作为一般公民给予保护,其更着重的是对少数民族实质正义意义上的特殊身份予以关照。四、通过法治凝聚民族共识的路径选择 依凭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推行的民族纲领政策,尤其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积累起来的民族事务治理经验,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把握当前国际全球化趋势加深、国内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高速发展大局前提下,必须从促进民族交流协作、推动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的基点上看待民族事务的法律治理问题,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民族权利的保障都只能在多民族守望互助的环境下进行。
因为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绝非是以一种超越于法治之外的特权形式加以保护,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保护仍是通过正当程序经过民主的协商、博弈、妥协之后所达成的结果,然后再以制度化的形式将这种结果加以固化。以确保法律的动态实施为核心,在细化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的基础上,逐步使其落实到个体的具体权利。其三,切实推动由民族法制迈向民族法治的重大转换,积极拓展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事务法治建设空间,打破法律实施工作滞后于民族交往需求的局面。一方面,少数民族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不断的反映自身群体的诉求,使其权利诉求得以制度化的过程也是自身法治观念不断得以形塑的过程。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因民族、因地域区别具体情况,加快少数民族现代经济的建设至关重要。而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在民族关系领域生发出新的离心力量,宽松、缓和的国际环境和频繁、紧密的国际往来也为境外反华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恐怖组织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捍卫国家安全,打击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恐势力必然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无疑是我们今天把握国内民族问题所必须面对的。
【摘要】多民族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离不开资源整合和民族利益合理分配上的民族共识。在这个意义上,民族问题又必然是中国国家社会法治化治理当中的一个重要面向。
国际交往层面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要求我们必须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保障事业、提升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前提下把握国内民族问题。发展是硬道理,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理想民族关系的构建,都离不开各数民族自身经济形态的市场转型。
因此,法治问题与市场问题之间存在互相支撑、互相补充的内在联系。从世界各国的民族发展情况来看,民族繁荣、文明的程度,不在于民族人口多少,甚至也不在于历史文化传统的长短,关键是取决于该民族能否有效确立本民族的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实现本民族的现代化发展。二、作为多民族重叠共识的实质平等 民族法治的实质在于一种承载各民族历史文化与现实发展的依法治理模式,即法治建设非但不能将少数民族发展排斥在外,而必须把少数民族的正当权益保障纳入法治体系当中,使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成为推进国家法制健全的重要助力。不仅通过司法来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彰显出民族地方司法的特质与多样性。
[4][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一、法治机制:民族间的资源整合与利益调整 民族间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是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设所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
民族问题上单纯的形式平等其是不公平的,也是进一步拉大民族差距、激化民族矛盾的一个基本原因。我们需要在继续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基础上,还要从具体微观细节和实践操作的双重维度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实质公平保障。
在世界范围内看,但凡一个国家进入社会经济文化持续高速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都必然要求调整民族利益划分、促进民族平等上的民族政策法律制度的跟进。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是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逻辑前提下实施的,少数民族权利的特殊保护并不是复归封建社会中构成的对他者优势的身份权,而是对因各种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处于弱势或者劣势地位,拥有实质意义上权利差异内涵的群体给予适当的倾向,其体现的是形式法治观到实质法治观,或者从单纯形式法治观到形式—实质双重模式法治观的发展。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4400000707019722001 项目名称:暨南大学药学院2023年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预算金额:1425.96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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